条例所称的外汇储备为(外汇储备管理应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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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职工处分规定★ 展开全文《规定》主要内容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依法依规治企,规范对职工违规违纪违法 行为的处理,加强对职工的教育、管理、监督,促进职工依法合规 履职、遵守职业操守,维护国家、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及有关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的规定等,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中国石化

条例所称的外汇储备为(外汇储备管理应满足)

职工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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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依法依规治企,规范对职工违规违纪违法 行为的处理,加强对职工的教育、管理、监督,促进职工依法合规 履职、遵守职业操守,维护国家、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及有关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的规定等,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化对违规违纪违法、应当承担政纪责任的职工给予政纪处分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职工,是指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股份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实际 控制力的参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包括委派到参股公司、国(境)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对职工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理,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及有关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其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适用本规定。

基层副职以上管理序列人员, 以及承担组织、领导、管理、 监督职责的专业技术序列人员,一般应当认定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其他人员在行使公权力时,也应当认定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第四条 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对职工处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实际控 制力的参股公司有关职工处分的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 给予职工政纪处分,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 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 以规纪法为准绳,给予的政纪处分与其违 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应当承担的政纪责任 相当;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六条 给予职工政纪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手续完备。

第七条 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非因规定事由,非经规定程序,不受政纪处分。

第二章

政纪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八条 政纪处分的种类及期间:

( 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记大过,十八个月;

(四)降级,二十四个月;

(五)撤职,二十四个月;

(六)留用察看,十二个月或者二十四个月;

(七)开除。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职工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不降低薪酬等级及档次。

职工受到降级处分的,应当在现有薪酬等级基础上降低一个以上薪酬等级。无薪酬等级可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处分执行期为二十四个月。

第十条 职工受到撤职处分的,应当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职 位)。撤职时应当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职级)另行确定职务(职 位),一般不得安排领导职务。无职务(职位)可撤销的,给予降级处分。

本规定所称撤职,既包括撤销管理序列职务,也包括撤销专业技术序列职位和技能操作序列职位。

第十一条 职工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其所担任的职务(职 位) 自然撤销,停止执行原薪酬待遇,安排临时性工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适当的劳动报酬。

留用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发生违规违纪违法行 为的,期满后处分自动解除,重新确定工作岗位和薪酬待遇,但二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职位)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 (职位)的职务(职位);又发生其他应当受到处分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予以开除。

第十二条 给予职工开除处分,应当依法履行告知及听取工

会意见等程序,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等手续,并依法依规追回有关利益。

第十三条给予职工开除处分,应当依法履行告知及听取工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等手续,并依法依规追回有职工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被评优评先、列为领导人员梯队人选或者进一步使用,不得晋升职务(职位)、岗位等级(职 级)、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的,不得晋升薪酬等级及档次。

第十四条 受到撤职以下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 现,且没有再发生应当受到处分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期 满后自动解除,晋升职务(职位)、岗位等级(职级)、职称、薪酬等级及档次等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受到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解除处分不恢复原职务(职位)、岗位等级(职级)、薪酬待遇。

第十五条 职工因违规违纪违法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 或者责令退赔,所获得的职务(职位)、岗位等级(职级)、职称、 荣誉、薪酬待遇、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予以纠正;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一人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行为 的,应当在分别确定其处分后,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 撤职以下多个相同处分的,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职工受到撤职以下处分,在处分期间又受到新处分的,执行其中较重的处分,处分执行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第十七条 一个违规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规定两个以上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第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违规违纪违法应当给予政纪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政纪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单位集体作出违规违纪违法决定或者实施违规违 纪违法行为的,对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成员,按照其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政纪处分。

第二十条 违规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 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 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职工中的中共党员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给予政纪处分的,一般应当与党纪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

职工中的中共党员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可以不再同时给予政纪处分;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同时给予轻重程度相匹配的政纪处分。

第二十二条 职工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受到政务处分或者处分后,单位不再因同一行为给予其政纪处分。

第二十三条 已经退休的职工退休前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的,不再给予政纪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应当给予撤职 以上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降低或者取消企业给予的待遇。对其违规违纪违法取得的财物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处理。

已经离职的职工在职期间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处分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

(二)在初步核实、立案调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规违纪违法事实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四)检举他人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五)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从轻处分,是指在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减轻处分,是指在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规定第 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政纪处分,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 一)在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规违纪违法,应当受到处分的;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从重处分,是指在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 职工违规违纪违法,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 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提醒谈话、诫勉,或者给予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等处理。

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等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政纪处分合并使用。

第三章

对违法犯罪职工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 职工有违法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政纪责任的,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九条 职工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一般应当给予开除处分。对于个别可以不予开除的,应当报 请有处分权单位的上一级单位批准后,给予留用察看处分二十四个月,并报股份公司备案。

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 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条 职工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 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规定给予政纪处分。

职工受到行政处罚,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可以根据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调查核实后依照本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或者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组织处理。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 对原处分决定产生影响的,应当根据改变后的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未完待续......

编辑:夏冉冉

审核:田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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